劳动调解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调解
劳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第三方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申请可以是口头或书面的。
受理调解申请
调解组织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通常为3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如果决定受理,调解组织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并通知双方当事人调解的地点、要求等相关事宜。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组织应记录并通知申请人。
开展调解
调解组织会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员或调解小组进行调解。
调解员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说服和劝导,以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
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
调解协议经仲裁委员会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履行。如果一方反悔,另一方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未经仲裁审查确认且不履行,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通过以上程序,劳动调解旨在帮助争议双方通过自愿和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从而减轻司法压力,提高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