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程序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审级制度结构之外的救济程序:
再审程序不是审级制度中的一个独立审级,而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次审理的非常救济程序。
裁判错误且需严重错误:
再审程序的启动需要法院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存在严重错误。
启动主体不局限于当事人:
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不仅限于当事人,还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无专门独立的审判程序:
再审案件没有专门的独立审判程序,而是根据原审程序的审级和具体情况,可能按照一审或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再审裁判的效力:
再审程序所作的裁判可能是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也可能是生效的终审判决,具体效力取决于再审的启动方式和审理结果。
提起再审的时间限制: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2年内提出,而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则不受时间限制。
再审的客体:
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再审的特定事由:
再审程序启动的事由包括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
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再审程序的基本框架,旨在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并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