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立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行政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
调查
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告知
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给予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辩和陈述的权利。
听取申辩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陈述的,执法人员应予以正确、全面的答复,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听证
对于情节较复杂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作出决定
根据调查结果和当事人的申辩情况,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等。
告知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送达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备案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报本单位备案。
执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以上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的一般步骤,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