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提出复核申请
当事人若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附上申请理由和证据。
受理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若受理,将通知当事人;若不受理,则仅通知申请人。
审查复核申请
受理复核申请后,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复核内容
复核工作主要包括实体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两部分。
实体性审查包括对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对当事人责任划分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程序性审查主要对交通事故调查和认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在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得出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予以审查,并作出以下结论之一:
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结论。
这些步骤和规定旨在确保复核过程的公正性、合法性和透明度,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