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具体流程如下:
立案调查
对于“轻微不罚”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需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若违法行为轻微并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则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未立案但已调查
若行政机关尚未对违法行为立案,但已实质上进行了调查并通过行政管理行为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处理,且违法行为已改正、违法状态已消除,则无需再按照办案程序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只需将前期调查材料归档,然后履行审批程序做出决定即可。
简易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是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主要依据。
特定人群的不予处罚
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对于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不予立案
不予立案即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立案条件,对于立案以后有新证据证明其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撤销立案。
决定告知
不予处罚决定不需要告知当事人,因为该决定未增加当事人的义务、减少当事人的权利,对当事人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综上所述,不予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未立案但已调查、简易程序、特定人群的不予处罚、不予立案以及决定告知等步骤。具体适用哪种程序,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