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实问题的程序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履行审批程序
初步核实工作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包括初核请示、初核工作方案、初步核实的措施和初核情况的报告。
一般应当报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涉及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成立核查组
核查组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2人,并要考虑工作的专项业务性。
制定初核方案
初核组成立后,负责人应组织成员分析线索、了解情况、研究问题、熟悉政策,并制定初核方案。
初核方案应包括初步核实的依据、核查组人员组成、需要核实的问题、方法、步骤、时间、范围和程序等。
开展初核工作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如与相关人员谈话、要求组织说明、调取资料、查核资产等。
如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限制出境等措施,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撰写初核报告
初核结束后,核查组应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初核报告必须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严格保密
初步核实工作应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
报告与沟通
对初核核实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严格按照权限开展工作,严格执行相关工作方案,不得超越权限使用调查措施或随意扩大调查范围。
这些程序要求旨在确保初步核实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从而为后续的立案和调查工作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