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程序是指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时,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程序。以下是无效程序的主要步骤和要点:
无效程序的启动
无效程序可以由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启动,直至该专利权终止后。
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
无效宣告请求人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书面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并说明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必要时还需附上相关证明文件和依据的事实。
形式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进行形式审查,确认其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规定后,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书和相关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无效答辩
专利权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如果期满未答辩,则不影响专利无效的审理。专利权人可以根据请求书的内容修改权利要求书,但修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合议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请求后,会成立合议组对案件进行合议审查。合议组通常由3人组成,重大案件可能由5人组成。合议组会审查无效请求书和相关证据,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审查决定的作出
合议组审查后,可能作出以下三种决定之一: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维持专利权有效
司法救济程序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会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通过以上步骤,无效程序旨在确保专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不符合规定的专利获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