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传唤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
在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时,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出示传唤证和警察证
侦查人员应当向被传唤人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人民警察证,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送达传唤证
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强制传唤
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讯问查证
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口头传唤
对当场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可以口头传唤有关人员,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结束
传唤结束时,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并由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或捺指印。
告知传唤原因和依据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通知家属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询问查证时间限制
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保障被传唤人权利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更正。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传唤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对被传唤人权利的尊重。被传唤人应当积极配合,否则可能会面临强制传唤等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