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的程序如下:
申请
宣告失踪案件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利害关系人的资格,并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间是寻找失踪人、等待其出现的期间。公告寻找失踪人是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必经程序。
判决
公告期满后,如果仍未找到失踪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公告期间的事实,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如果失踪人在公告期间重新出现,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申请。
财产代管
人民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同时,应当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可以是失踪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担任的人。财产代管人负责管理和维护失踪人的财产。
总结:
宣告失踪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公告、判决和指定财产代管人。整个程序旨在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其财产得到妥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