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特别程序是指 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程序不同于审判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和重要组成部分。
特别程序的特点包括:
性质:
特别程序的性质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
适用范围: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等。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案件一般没有明确的被告,实行一审终审制,除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法院适用:
适用特别程序的法院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
通过特别程序可以审理以下几种案件:
非讼事件;
婚姻和亲子关系事件;
行政法律案件。
综上所述,特别程序即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理某些类型案件另行规定的程序,案件类型不同,审理的程序也不相同。这类事件解决人的身份关系问题,涉及社会公益,在程序上应有特殊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