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程序一般包括以下环节:
立项
确定需要检查的事项。
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并备案。
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针对立项的事项,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
组织实施检查方案。
报告检查情况
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的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案件撤销或移送
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若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或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相关单位。
若发现所调查事项不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监督与协调
监察机关应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这些环节共同构成了监察程序的基本框架,确保监察机关能够依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