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使用侵权的界定主要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软件使用侵权的界定标准: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行为
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
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
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
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或者翻译其软件。
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违法性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构成违法性,即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主观过错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
被诉侵权计算机软件与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存在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表达方式。
侵权人在开发计算机软件时接触过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或者存在接触的可能。
侵权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复制行为
未经许可复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或者按一定的规则、顺序复制部分软件代码。
其他具体表现
未经许可,对软件作品进行使用、复制、发行、修改、翻译、注释、汇编、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
在具体判定软件使用侵权时,通常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个因素,包括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软件作品的相似度、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以及是否存在接触的可能性等。通过这些标准,可以较为准确地界定是否构成软件使用侵权,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