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侵权的界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
创意与表达分离原则:
软件的保护范围限于其表达而非创意。如果行为人复制了软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或者按一定的规则、顺序复制了部分软件代码,这可能构成软件侵权。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
在判断软件是否侵权时,需要考虑两个软件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并且侵权者有接触原告软件的机会。实质性相似可以通过比较程序代码、组织结构、处理流程、数据结构、输出方式和输入形式等方面来确定。
软件版权侵权的具体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登记其软件。
将他人软件当作自己的软件发表或登记。
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发表或登记。
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
未经许可,修改或翻译他人软件。
未经许可,复制或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
未经许可,向公众发行、出租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
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软件采取的技术措施。
故意删除或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
民事责任:
一旦确定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者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以上标准基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相关著作权法规定。在实践中,判定软件侵权需要综合考虑软件的功能、设计、代码结构等多个方面,并且可能需要专业的技术分析和法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