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轻微伤的程序如下:
发生伤害案件后报案
当事人首先要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后,会向法医门诊提出鉴定需求。
伤者前往法医门诊
伤者在得到委托书后,要亲自前往当地的法医门诊。
凭委托书向法医提出鉴定要求。
法医检查与确诊
在法医门诊进行完检查确诊完毕后,伤者需要等待法医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书。
领取鉴定文书
一般公安局法医出具的伤情鉴定书,公安机关会自行到法医处领取。
领取后,公安机关会告知伤者鉴定结果。
伤情鉴定复议
伤者接到伤情告知后,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对伤情鉴定复议。
伤情鉴定的复议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一般情况下伤情鉴定只能复议一次。
鉴定标准与流程
轻微伤鉴定标准包括头颈部损伤、躯干会阴、四肢损伤等,具体标准可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鉴定流程包括委托、受理、首次鉴定、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等步骤,确保鉴定过程规范、公正。
鉴定机构与人员
鉴定工作统一由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进行。
鉴定人需遵循法医学检查、摄录像等检验工作,并备份存档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材料。
鉴定时限
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
伤情比较复杂或不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应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其他注意事项
轻微伤鉴定需在损伤消失前委托,且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可以申请复议或重新鉴定。
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人依法出具,律师、医生等提供的评估不能替代法医的专业鉴定。
通过以上程序,可以确保轻微伤鉴定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后续的法律程序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