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速裁程序的判决结果主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通常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在速裁程序中,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十日以内审结,但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此外,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时,法院通常当庭宣判,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符合速裁程序的条件,例如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等,应当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重新审理。
综上所述,法院速裁程序的判决结果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法院的审理效率。速裁程序旨在提高司法效率,缩短审理时间,但同时也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