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受理阶段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发出相应的通知书。
组庭阶段
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
若未约定,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组成后,发出组庭通知书。
当事人有权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阶段
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双方开庭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有权自行和解。
开庭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要求公开时,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调解
仲裁庭应先尝试调解,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
作出裁决
仲裁庭在评议后作出最终裁决。
裁决书在五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是仲裁程序的一般步骤,具体操作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性质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遵循当地仲裁规则和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