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乱污企业的取缔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环保行政机关出具行政处罚决议
散乱污企业因违反环保法规定,由环保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议。
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成立清算组
公司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的全部财产,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组应根据公司财产状况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请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分配
根据清算方案,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完成债务清偿工作。
注销公司
在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完成公司注销手续。
此外,对于必须关停取缔的企业,还应当执行“两断三清”标准,即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和生产设备,防止死灰复燃。
建议: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散乱污企业及时依法取缔。
企业应自觉遵守环保法规,主动进行产业升级和环保改造,避免被取缔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