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授衔程序如下: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批准授予。
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警衔的晋级
按期晋升: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晋升一级警衔。
提前晋升:
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一年和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二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提前一年或二年晋升一级警衔:
现衔级期间获得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称号和一等功奖励或国家、省级劳动模范称号者。
现衔级期间获三等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个人或课题的一名主要贡献者。
现衔级期间获得国家和省级政府特殊津贴奖励者。
其他功绩突出者。
选升: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未达到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任现职满二年、现衔级满四年,经考核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优秀的,可选升一级警衔。
晋职晋升:
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职务提升前,其警衔已达到或者超过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但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的,应在晋升职务的同时晋升一级警衔。
延期晋升: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延期晋升警衔。
警衔申报流程
个人申请:警察依照晋升条件,向所在单位提出警衔晋升申请。
单位审核: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
上级审批:上级公安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公布晋升:审批通过后,所在单位公布晋升名单,晋升警衔生效。
其他相关事项
转正后授衔:警察转正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进行授衔。
授衔仪式:全省或全国公安机关会定期举行人民警察授衔仪式,由相关领导为授予或晋升警衔的民警代表授衔,仪式包括奏唱国歌、重温入警誓词等。
这些程序确保了警察授衔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旨在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管理和纪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