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申请程序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申请
申请人应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时,行政复议机关应记录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请求、事实、理由和时间。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信息、申请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等。
受理
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条件包括申请人具有合法资格、申请在法定期限内等。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审理
受理后,复议机关应在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需在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调查,可能要求补充证据或召开听证会。
决定
审查结束后,复议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达
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确保双方知晓复议结果。
以上步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满意,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