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的操作步骤如下:
提交申请书
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根据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包括: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
仲裁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组庭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未能约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
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未经仲裁庭同意,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被申请人作出缺席裁决。
仲裁调解
仲裁庭应先调解争议,鼓励双方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仲裁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
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步骤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仲裁规则进行。建议当事人在整个过程中,确保按照法律规定和仲裁规则准备和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证据,以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裁决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