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程序是人民检察院在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时,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法律程序。以下是抗诉程序的一般步骤:
审查与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审查。
如果认为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且符合抗诉条件,检察院将依法作出抗诉决定。
提出抗诉
检察院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抗诉书应详细载明抗诉的理由和依据。
移送与受理
原审人民法院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一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接收到的抗诉书进行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将予以受理。
开庭审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抗诉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席法庭,支持抗诉。
判决与执行
开庭审理后,上一级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生效后,相关执行机构将依法执行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可以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此外,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法院将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如果原判决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或量刑不当,法院将改判;如果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在实际操作中,检察院在决定是否抗诉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证据的充分性以及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抗诉程序的启动和进行,旨在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