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自诉案件的程序如下:
准备相关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
证据材料
自诉状等
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自诉人可以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
提起自诉的主体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对于不符合自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自诉状的提交
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
如果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的内容
自诉人、被告人的基本信息
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
具体的诉讼请求
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法院的立案决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
审理程序
对于已经立案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判。
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判程序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调解与和解
人民法院可以对自诉案件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撤诉与反诉
自诉人可以在宣告判决前撤回自诉,需经过法院审查同意。
被告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诉。
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建议:
自诉人在提起自诉前,应当仔细准备相关材料,确保自诉状内容完整、准确。
自诉人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提起自诉的程序合法。
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如有需要,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