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别审判程序。这些案件不是因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权利义务纠纷而引起,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一般没有明确的被告。特别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除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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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7. 对指定监护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特别程序的特点
非争议性:
特别程序案件不是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而引起,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的实际状态。
一审终审制:
特别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审判组织:
除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常见特别程序案件
宣告失踪: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或者居住地去向不明,没有任何音讯;满两年是指下落不明状态持续不断达到两年时间,而不是音讯时有时无的情况下下落不明的时间累积相加达到两年。
宣告死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下落不明满四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涉及公民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如精神病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等。
认定财产无主:
涉及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如财产无人继承或所有人不明。
确认调解协议:
涉及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实现担保物权:
涉及担保物权的实现,如抵押权、质权等。
这些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旨在高效、便捷地解决非民事权益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