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的启动和执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依职权进行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
依申请进行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的启动步骤:
通知与公告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公开举行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听证会组成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证据与申辩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笔录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费用承担
听证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执行听证程序的启动步骤:
送达执行异议书
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异议书。
提供证据
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或第三人对提出的主张或理由如实提供相应证据。
传唤与通知
执行员在听证前七日内传唤、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异议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庭组成人员。
证据交换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在听证前三日相互交换证据。
组成合议庭
执行员三人组成执行合议庭,其中一人为主持人。
核对身份与授权
听证开始前,主持人分别核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异议人或执行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审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
听证调查
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听证人有申请回避、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反驳、辩论的权利和必须遵守听证秩序的义务。
异议人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说明。
申请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被执行人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意见,并提供证据。
被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异议,进行反驳,并提出相关事实和证据。
异议人出示证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出示证据,异议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评议裁决
听证结束后,合议庭进行评议,并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裁定或决定。
通过以上步骤,听证程序可以按照规定启动并执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