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自纠程序,也称为“审判监督程序”,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启动:
人民法院自行提起再审
审判法院自行提起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与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
人民检察院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7条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及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提起抗诉,实行“上级抗、下级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和第18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申请再审。
这些启动方式涵盖了法院自纠程序的多种情况,确保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建议当事人在发现可能的错误时,通过合法途径申请再审或要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