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应遵守什么程序

时间:2025-01-17 21:31:30 热门攻略

行政立法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

立项

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需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行政部门需提交立项申请,说明立法的必要性、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行政立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汇总立项申请,拟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行政立法机关批准后执行。

起草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可以由行政立法机关所属部门、法制机构或组织起草。

起草过程中可以邀请专家和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专家和组织起草。

征求意见

起草完成后,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接受各方建议和意见,以便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和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审查

起草单位将立法草案及说明、其他有关资料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法制机构将送审稿发送给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并召开座谈会或论证会。

法制机构向行政立法机关报送草案修改稿及审查报告,并对草案的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审议

审查通过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由行政立法机关的正式会议审议通过。

行政法规草案需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部门规章由主管部门的常务会议通过,地方政府规章由地方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通过

行政法规和规章在起草和审查完毕后,交由主管机关的正式会议讨论表决。

由于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通过并不以投票通过为原则,只要经上述相应会议审议即可。

签署

行政法规和规章通过后,需经制定机关的行政首长签署。

发布与备案

签署后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需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刊上刊登。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并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部门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刊上刊登。

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送有关机构备案。

这些步骤确保了行政立法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民主性,使其能够有效地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