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措施,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两种。
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诉讼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法院依职权决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
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
裁定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对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一般情形无明确限制。
解除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解除的原因可能包括: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赔偿责任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
财产保全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担保,并且法院会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裁定。如果申请有错误,申请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