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与受理
申请的提出:应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市一级检察院,向对应的中级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如果被告人是在审理过程中死亡,原审理法院也可以受理申请。
法院审查与受理: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在7日内审查完毕,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在十五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公告范围应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法院的官方网站予以刊登,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示。如果法院已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联系方式,应直接告知并记录在案。
参加诉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上述人员应在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可以委托代理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所有权的人。
审理
审理程序:公告期满后,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法院会作出没收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审理原则: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本质是财产权确认之诉,应采用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确立“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申请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申请机关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即使利害关系人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法院仍不予裁定没收。
执行
执行程序:没收财产的执行流程包括查询犯罪分子的所有财产,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偿还债务的财产,对剩下的财产予以没收,并直接上缴至国库。
执行方式:没收财产的执行有两种方式,一是选择性方式,即法官可以根据情况选择是否实施没收财产,或者选择判处罚金;二是全部没收,即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后,其余财产予以没收。
救济途径
上诉与抗诉:对法院作出的没收财产裁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提起上诉;检察院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也可以在五日内提出抗诉。
审判监督程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已生效的没收违法所得裁定。
以上是没收财产的法定程序,具体操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