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交仲裁申请
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从而启动仲裁程序。
申请书需要包含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仲裁协议、申诉人的要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证据等内容。
仲裁受理
仲裁机构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通常为五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
如果决定受理,仲裁委员会会通知当事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组成仲裁庭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员名册中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
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单独审理案件。
开庭审理
仲裁庭会在开庭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日期和地点。
仲裁审理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不开庭审理的方式,具体由当事人申请或仲裁庭决定。
调解与裁决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会先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调解无效或当事人反悔,仲裁庭会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内容。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步骤构成了启动仲裁程序的基本流程,具体细节可能因不同的仲裁机构和案件性质而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