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起诉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认为案件不需要起诉,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的宣读和送达
不起诉决定书制作完成后,检察院应公开宣布该决定,并将决定书分别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解除扣押、冻结
在不起诉决定宣布并送达后,检察院应及时解除对涉案财物的扣押和冻结。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对于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情况,检察院应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检察院。
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申诉权利
在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时,应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内部审批程序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或由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公开宣布
不起诉的决定应公开宣布,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申诉复查
对于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提出的申诉,检察院应进行复查,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这些步骤旨在确保免于起诉的决策过程公正、透明,并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整个过程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