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程序不再审的原因主要在于 非诉程序与再审程序的性质和目的不同。非诉程序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提出的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其性质属于“审查”而非“审判”程序。再审程序则主要针对已生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件中的法定错误进行纠正,属于“审判”程序。
具体来说,非诉程序不再审的原因包括:
法律依据不足:
行政诉讼法中没有关于非诉行政执行裁定可以提起再审的规定,因此在法律上没有依据。
程序性质不同:
再审是狭义的“审判”程序,而非诉行政执行裁定是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属于审判程序,因此不能按照再审程序进行救济。
非诉程序的“非诉”性: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特点是“非诉”,即不经审判程序直接作出执行裁定。如果允许对这些裁定进行再审,就违背了“非诉”的本质。
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
如果发现非诉行政裁定错误,通常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但这种做法不符合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也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非诉程序不再审主要是因为其性质和目的与再审程序不同,且缺乏法律依据和程序支持。在绝大部分情况下,行政非诉审查程序并未设定再审的适宜条件及程序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