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抓人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线索受理
接受违纪问题线索。
填写《受理线索和材料登记表》。
受理材料处理。
初步核实
办理初步核实手续。
成立初步核实调查组。
制定初步核实调查方案。
实施初步核实。
立案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人。
侦查
已经批准立案的,立案单位应确定警力,及时展开侦查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依职权使用各种侦查手段,包括秘密手段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措施,以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并查获犯罪嫌疑人。
公民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督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投诉。
提请逮捕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审查批捕部门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或者不予逮捕。决定逮捕的,应当制作逮捕决定书,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决定不逮捕的,应当制作不予逮捕决定书,并将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释放,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逮捕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
审讯与通知家属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发现不应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拘留后,一般刑事拘留后会依法提请批捕。
破案与移送起诉
经过侦查,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侦部门可以宣布破案,并制作呈请逮捕报告书移送本局预审大队审查起诉,追究犯罪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警方抓人程序包括立案、侦查、破案。
审判
法院会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包括开庭、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
如果被告人被认为有罪,法院将作出有罪判决;如果被告人被认为无罪,法院将作出无罪判决。
整个流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程序合法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