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是指 在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这种程序旨在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特别适用于特殊或紧急案件。
先予执行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
权利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法院不能在没有权利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不提供的,驳回申请。担保不是必须的,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由法院自由裁量。
审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应当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包括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以及是否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裁定:
人民法院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拒不履行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
先予执行裁定生效后,义务人应当依裁定履行义务。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执行回转的规定,即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先予执行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追索劳动报酬的。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综上所述,先予执行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为解决当事人急需,由法院在终审判决前采取的临时性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