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复审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
由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
原案承办人员和原复查申诉案件承办人员不再参与办理。
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并制作阅卷笔录。
若发现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申诉人提供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证据线索等,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拟定调查提纲进行补充调查。
对与案件有关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鉴定意见,认为需要复核的,可以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或补充鉴定。
民事冤案的翻案
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时,应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裁定再审。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不服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再审判决的,或者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审判监督程序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若发现确有错误,将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
该程序旨在对已生效而确实存在错误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再次审理并作出新的判决来予以纠正。
申诉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再审申请的受理与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当事人在发现冤假错案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以支持其申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