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迁移程序通常涉及以下步骤:
作出责成决定与通知
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进行宣传解释工作,动员其自行搬迁。
公告与期限
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现场证明与证据保全
强制拆迁时,应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实施强制搬迁
强制拆迁房屋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报批与备案
具备房屋行政强制搬迁条件的,由房屋搬迁管理部门呈文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通知与协助
通知搬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搬迁人强制搬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
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搬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装运与保管
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实施强制搬迁
房屋搬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搬迁。
执行笔录与结束程序
强制迁出房屋后,制作执行笔录,并保管迁出的财务,结束执行程序。
这些步骤确保了法院迁移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了搬迁过程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