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的立案程序如下:
提交反诉状:
被告需向法院提交反诉状及其副本,详细写明反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符合起诉条件:
反诉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包括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且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管辖权:
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反诉请求的标的不能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提起时间:
反诉最好在答辩过程中提出,最迟应在一审法院庭审辩论结束后提出。如果反诉在庭审辩论结束后提出,则须重新进行诉讼程序,可能造成重复劳动和拖延。
法院审查:
法院收到反诉状后,将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反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将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交换诉讼地位:
反诉被受理后,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将交换,双方分别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合并审理: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举证和辩论:
双方当事人需要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并在庭审中进行辩论。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全面的审查和判断。
通过以上步骤,反诉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立案并进行审理。建议被告在提起反诉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