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制适用于以下程序:
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
特别程序:
除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外,其他特别程序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督促程序:
用于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程序,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公示催告阶段:
在公示催告程序中,除权判决程序之外的其他阶段,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部分普通程序案件:
基层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部分二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如果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独任制审理必须遵守相关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