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弃婴的程序如下:
准备材料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人所在的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照片等。
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完成收养
登记完成后,收养关系即具有法律效力。
其他相关手续
办理弃婴收养登记时,收养申请人需要提供收养申请书、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等。
收养人夫妻双方和被收养人需要登报满60天后,才能到县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
收养登记费由收养人自负。
建议收养人在办理收养弃婴手续时,提前准备好所有必需的材料,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收养过程的顺利进行和法律效力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