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工作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案件受理
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调查报告后,审核是否符合移送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
提前介入
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
对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案件审理部门可以提前介入。
成立审理组
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成立由两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集体审议
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
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谈话与核对事实
审理组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补充审查调查
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重新审查调查;
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退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补充审查调查。
形成审理报告
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内容包括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审查调查简况、违纪违法或职务犯罪事实、涉案财物处置、监督检查或审查调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等。
这些程序确保了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旨在准确认定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并作出合理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