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目的: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活动,保障鉴定质量,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司法鉴定业务。
基本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技术操作规范。
责任制度:鉴定人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其意见负责。
保密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回避制度:鉴定人应回避有利害关系的鉴定事项。
收费规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监督机制:依法接受监督,违法行为将受行政处罚。
初次鉴定程序
受理: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指定具有执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同一事项由两名以上鉴定人进行,第一鉴定人主要责任,其他鉴定人次要责任。
复核:鉴定结论需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鉴定人复核,复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文书签发:由机构内主管业务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发。
时限:一般应在15日内出具文书,复杂案件可延长至30日,特殊情况下可再延长至60日。
特殊情况处理:如进行妇科检查、未成年人检查时,需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现场勘验、尸体解剖时,应通知委托人到场并签名。
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程序
补充鉴定:在初次鉴定后,如有新证据或原鉴定存在缺陷,可进行补充鉴定。
重新鉴定: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可申请重新鉴定,需满足一定条件,如鉴定机构或人员无资格、程序违法等。
鉴定费用和材料
申请鉴定时,当事人需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
鉴定机构应审查鉴定委托和材料,决定是否受理。
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回避制度
鉴定人或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应当回避。
鉴定人曾参与同一鉴定事项、提供过咨询意见或参与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文书和出庭
鉴定文书由鉴定机构内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发。
鉴定人需出庭作证,解释鉴定过程和结论。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为诉讼活动提供可靠的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