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流程如下:
发布公告阶段
企业应当先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告期为20日。
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社、商务等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在公告期内接收、存储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并在公告期满次日反馈意见(只反馈有异议信息)。
注销登记阶段
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企业向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营业执照正、副本。
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申请后,进行以下资料的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利用信用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申请,告知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对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税务部门在反馈“无异议”后,将纳税人状态由“正常”转为“简易注销无异议”状态,限制其办理涉税事项(例如:领用发票等)。
后续注销手续
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愿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企业在公告系统填报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为45天,期间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后,企业须在30个自然日内向工商部门提交简易注销申请,相关登记机关在接受申请后,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销登记,并颁发核准通知书。
建议:
企业应确保所有相关材料和手续齐全,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以确保简易注销登记顺利进行。
在公告期间,企业应密切关注是否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并及时处理相关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