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
个人申请: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急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委托申请:本人申请存在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代为申请。
所需材料:申请时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历、发票等)。
受理与审核
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
审核:
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并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紧急程序: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48小时内进行先行救助,并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补充必要审批手续。
审批
一般程序: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
紧急程序: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
救助金发放
一般程序:审批通过后,临时救助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县乡金融机构发放。
紧急程序:先行救助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证明或完善审核审批手续。
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通过后,需将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报区社会救助管理中心(区惠民帮扶中心)备案。
建议:
申请人应提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遇到紧急情况,应尽快联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申请,以便及时获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