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后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阶段:
受理阶段
包括申请在内,以行政机关正式受理为标志告一段落。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复议决定阶段
自受理之后直到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须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建议
及时提交申请:当事人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逾期将可能不予受理。
准备充分证据:在复议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准备好相关证据,并按照复议机关的要求提交书面答复和证据材料。
关注法律途径:如果行政复议结果仍不能令当事人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需注意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法定期限。
咨询专业律师:由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全面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