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工作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立项
对需要督查的事项进行筛选和立项登记,明确督查事项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填写《督查事项拟办呈批表》,列明主要事项,送交领导审定。
交办
根据立项内容,将任务分解并交办给相关部门或人员。
交办方式包括文书交办、会议交办、集体交办、个别交办等。
催办
跟踪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通过不同形式(如电话、通知、座谈、调研)及时了解工作进度。
督促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办理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检查
对承办部门报送的办理情况进行审核和实地检查,确保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要求补办或重办。
办结
督查事项查清后,及时结办,并确保处理结果符合政策和要求。
结办时需提供详细的办结回告,说明办理结果和存在的问题。
审核与归档
对办结的督查事项进行审核,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将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续查阅和管理。
综合反馈
督查办对承办部门的办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反馈意见和建议。
对于未按时办结的事项,要求详细说明原因,并定期续报,直至办结。
调研与协调
针对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协调各职能部门及下级机关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决策落实。
绩效考核与奖惩
根据督查结果进行绩效考核,对履职不到位或违规违纪的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奖惩。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督查工作的有效性和高效性,通过系统化的流程来推动决策的贯彻落实和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