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留置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审批
制作《留置措施采取审批表》和相关证据材料。
报本级监察委委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报上一级监察委批准。
开具留置令
向被调查人宣布留置令。
将被调查人送至留置场所。
对被调查人进行实时监控录像。
留置
从被调查人进入留置场所开始,对其进行留置。
行使留置权的程序
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根据《物权法》第237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紧急留置权的行使
紧急情况下,留置权人可以立即行使留置权,无需等待债务履行期届满。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留置权人需善意取得留置权,即债权人合法占有动产,并且债务已到期。
留置财产的履行期限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留置权的实现
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
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优先受偿。
留置送达
在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在见证人见证的情况下,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视为送达。
以上是法院留置程序的主要步骤和行使留置权的相关内容。具体操作过程中,还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