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具体实施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提交申请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仲裁。
仲裁受理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受理后,仲裁委员会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在开庭前五天书面通知双方开庭日期和地点。
开庭准备包括通知当事人开庭日期、地点,以及公开审理的公告等。
开庭开始阶段,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基本情况,宣布案由,并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与义务。
庭审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等。
仲裁调解
仲裁庭应先调解争议,鼓励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裁决阶段
仲裁庭在调查清楚争议事实后宣布闭庭,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若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裁决执行
裁决作出后,审理程序即告终结,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
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需提交相关材料和申请费用。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仲裁过程公正、有序,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