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局的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初步调查
证监会稽查部门(包括证监会稽查局、稽查总队、稽查支队及各地证监局稽查处)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公司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非正式立案调查。
采取约谈的方式进行初查筛选,只有不到二分之一被非正式立案调查的案件进入正式立案程序。
正式立案
初步调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稽查局向涉案单位下发《调查通知书》,并在证监会网站上发布立案调查公告。
立案后可能出现三种结果:内部销案、行政处罚、移送刑事诉讼程序。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由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委员会作出,该权力也已下放到各地证监局,可自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和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其他机构的专家组成,实行“主审—合议”的案件审理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由1名委员主审,2名委员合议。
行政处罚委根据稽查部门的调查结果,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涉案单位及个人后,涉案单位及个人可以在3日内陈述、申辩、举证,并可以提出听证申请。
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涉案单位及个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如不服,可以在60日内向证监会法律部提起行政复议。
也可以不经复议,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移送刑事诉讼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可能会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建议:
涉案单位及个人应认真对待证监会的调查,及时陈述、申辩并提供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况,建议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