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诉程序的抗诉是指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方式,旨在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抗诉主要分为两种:
二审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这种抗诉针对的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再审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种抗诉不受时间限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总结:
二审抗诉:针对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再审抗诉: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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