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实体轻程序”是 司法活动中的一种行为,指的是在执法或司法过程中,只注重对问题的实质性处置,即结果的公正性,而忽视或轻视具体操作过程中的程序正义和法律规定的遵循。这种做法可能导致程序上的疏漏或差错被忽视或原谅,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具体表现包括:
忽视程序法: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和机构可能不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以追求所谓的“实质正义”。
程序上的疏漏:
在处理案件时,对于一些程序上的小错误或疏漏,可能被视为可以原谅,不会追究责任,这反映了“瑕不掩瑜”的错误观念。
重视结果而忽视过程:
在司法文化中,可能更关注判决的公平性和法律规定的合理性,而较少考虑裁判过程的公正性和程序正义。
“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相悖,因为法治的核心在于法律的公正实施和程序正义。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应当强调程序正义,确保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程序正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法律程序,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