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后,依法作出判决的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公判程序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开庭
审判长宣布庭审秩序、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详细情况。
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询问证人、鉴定人。
出示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和有关笔录。
调取新的证据,法庭调查核实证据。
法庭辩论
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辩论。
公诉人、被告人或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轮流发表对自己有利的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表明自己的认识和态度,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
评议和审判
合议庭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评议,评议秘密进行。
合议庭成员有重大分歧或者不同意合议庭意见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制作判决书,然后继续开庭,宣读判决书。
宣告判决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总结:
法院公判程序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审判、宣告判决等阶段。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